知名台語歌手陳盈潔,遭判有期徒刑3年2月。因積欠280萬債務,用妹妹陳郁心名義偽簽本票遭到檢方控訴。更一審判1年8月,遭到最高法院撤銷,而後陳盈潔犯卸責的飾詞,犯罪之情狀無顯可憫恕之處,改判3年2月,全案定讞。
陳盈潔是台灣資深台語歌手,年輕時跟同學去美軍俱樂部看表演,在同行有人起鬨下上台唱了兩首歌,歌喉受到肯定固定在此表演。後來為維繫家道中落的家計,隨即在高職二年級就休學踏入了歌唱生涯。曾有《春風》、《天涯找愛人》、《期待再相會》、《毛毛雨》等作品。近年來演藝事業平淡,怎料卻因為偽簽本票一事受到關注。
10年前為開本票,向邱姓男友人借了280萬元,教唆大姊陳乃嘉,於本票上偽簽小妹陳郁心的名字作擔保。今年更二審判決3年2月有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43萬餘元,昨日駁回陳盈潔的上訴,全案定讞。
依據刑法第201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而該案係屬教唆,而依刑法第29條第二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故應以刑法第201條第一項論罪。
又沒收,依刑法第38條第二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本件應屬犯罪所生之物,故依刑第40條第一項,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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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風傳媒 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