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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欠地下錢莊無力償還 鐘錶行師傅A客人30支勞力士、蕭邦抵債

引文:

在鐘錶行擔任修理師傅的翁姓男子因積欠地下錢莊大筆債務無力償還,竟趁客人拿手錶來修理保養的機會,A走將近30支價值不斐的勞力士迪通拿、黑水鬼等名錶拿去抵債,後來東窗事發被法辦,翁男坦承犯行,檢察官15日偵結,依侵佔罪將他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翁姓男子是在苓雅區某鐘錶行擔任維修師傅,店內經常有客人拿名貴手錶來維修、保養,翁男因為在外積欠地下錢莊大量債務,無力償還,因此把腦筋動到名錶上。

翁男趁著工作之便,陸續將客人的勞力士迪通拿、黑水鬼等價值超過3、50萬的錶A走,拿給地下錢莊的黃姓男子抵債,後來連香奈兒、浪琴、百年靈、沛那海、蕭邦等名錶也不放過,陸陸續續拿走了將近30支名錶,價值將近千萬。

後來客人來拿錶沒有下落,店家追問之下才發現翁男竟把手錶都A走了,氣得報警提告,警詢時翁男坦承犯行,說是因為欠太多錢才出此下策,檢方在偵訊後依侵佔罪將他提起公訴。


浩富解析:

刑事部分:鐘錶行師傅僅係因修理而為鐘錶行之占有輔助人,當修理師傅將手錶拿去抵債,在法律上係易持有為所有,而該當刑法第336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

民事部分:因修理師傅可能係鐘錶行之受僱人,手錶的所有權人可依民法第188條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或第二項之衡平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但是鐘錶行可依同條第三項之求償權:「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至於鐘錶,因修理師傅係無權處分,法律上係效力未定,依民法第118條第一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但若第三人取得係因善意取得,即民法801條及948條,因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及民法第948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但依民法第949條第一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惟若在公開市場善意取得,依民法第950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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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ETtoday新聞雲 2023/11/15 | 陳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