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民眾可以不用進到法院就解決紛爭,我國司法制度設計有調解機制,其中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去年一整年更結案達13萬3,297件、調解成立更達到10萬9,330件。法務部長蔡清祥指出,這會大大減少司法官的工作量,未來更會鼓勵檢察官善用調解制度,好解決紛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29日舉行記者會,介紹我國的鄉鎮市調解制度。法律事務司司長劉英秀指出,民眾之糾紛若符合調解要件時,可以善用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資源,免費、便利、隱密、有效的解決糾紛,而且調解過程中雙方能充分對話,互相協商出最大共識。去年度全國鄉鎮市調解的結案件數達13萬3,297件,較110年增加了8,416件(增加6.7%),其中調解成立件數10萬9,330件,調解成立比例達82%,創下歷年新高。
劉秀英進一步指出,鄉鎮市調解委員是調解事件之靈魂人物,其實務經驗及調解哲學相當寶貴,因此介紹3位優秀的調解委員進行案例分享,包含高雄巿三民區調解委員會主席葉美利、台中巿潭子區調解委員會主席劉興榮,以及台中巿西屯區調解委員湯順科。三人指出,在案例中可觀察到在不幸事件發生時,或許當事人只期待對方真誠的說明與道歉,如果只顧爭論是非,而忽略了當事人心裡的感受,調解恐難竟其功。透過調解委員愛心、耐心及同理心的引導,雙方得以漸漸卸下心防與敵意,回到理性的溝通,進而可達到雙贏局面。
至於蔡清祥也表示,看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一整年竟然可以調解成立近11萬案件,讓他非常驚訝,因為這些案件如果進到司法體系內,會加重現在法官、檢察官們很大的工作量。因此他非常感謝調解委員們的努力,未來他也會鼓勵檢察官,善用調解制度,好解決紛爭。
按調解分為二種:
第一種:鄉鎮市公所調解
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是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而鄉鎮市公所調解的案件只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而案件的來源,可能是由當事人雙方同意聲請調解,或是經由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上述只的正是鄉鎮市公所調解。
第二種調解:法院調解,又分為強制與任意調解事件
- 強制調解事件:
- 任意調解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非上述列舉案件,當事人可以於訴訟前後聲請法院調解。
有效的運用調解程序,可以化繁為簡,也可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調解,以便事件可以迅速獲得解決,且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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