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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主播簽約經紀合約,雙方是勞動關係還是合作關係?

2022年3月初,小王通過應聘成為某傳媒公司的網路主播,雙方簽訂了《藝人經紀代理合約》,約定小王每天須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時間、場地及帳號上直播演藝,工資按月發放。

然而,自7月起,傳媒公司開始單方面降低工資計算比例;8月,公司無故延遲發放工資,且拖欠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資。半個月後,她再次詢問相關事宜,卻被告知年後才能發放。

2023年2月初,小王爭取權益未果後,訴至嘉定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傳媒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工資與提成差額。

傳媒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是《藝人經紀代理合約》,是合作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對方訴請的工資拖欠部分數額不當;公司下調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臺提現稅收發生變動,且小王對此比例並無異議。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網路主播與簽約公司間的法律關係時,應結合身份關係性質、收益分配方式等,就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實質判斷。

1. 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場地直播、獲取打賞,其工作內容系公司業務組成。

2. 小王直播所獲的收益由公司入帳後再分配,不具備自主權。

3. 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監督、管理、約束。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代理合約》雖非勞動合約,但權利義務的履行符合勞動關係認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財產從屬性等特點。

綜合有關證據,嘉定區人民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判決傳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資6萬餘元。由於原告最初未對下調提成比例表示反對,對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援。


浩富解析:

數位經濟、「互聯網+」環境下,網路直播、快遞外包等新就業形態層出不窮,對勞動合約法法律適用產生了新的挑戰。新業態下,如何確定用人單位、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各方之間的關係成為了新的議題。

一、審視勞動關係:秉持「在裡不在表」原則

在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需秉持「在裡不在表」的原則,不僅需要考察協定名稱,更要依據合約約定及實際工作內容,判定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關係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經濟從屬性、管理與被管理等特徵,進而實質性判斷相應法律關係。勞動關係的個案認定需要聽取雙方對於雙方關係的意見陳述及雙方實際履行時的狀態,並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來厘清事實並加以判斷。

二、新業態下用工主體:應規範合約約定

在司法實踐中,規避自身義務行為被法院識別後,反而可能會增加其他法定義務,例如假借演藝合約、合作協定之名,行勞動關係之實,最終被認定為勞動關係的,可能因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約之因,承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約期間二倍工資差額之果。

三、網路主播:充分瞭解自身權利義務

網路主播在簽訂合約前,應仔細閱讀合約內容,明確合約性質與自身的權利義務。 審查合約時,勞動者需特別關注合約中有關工作時長、內容、薪酬結構、解約條件與違約金等關鍵條款,避免條文內容模糊、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等情形出現。必要時,也可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法規、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或瞭解行業合約規範等方式,確保合約內容合法合規,識別條款背後的潛在法律風險,避免將自己置於不利地位。 如有中國大陸財稅會法需求,請諮詢浩富中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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