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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本票討債將走入歷史 金管會擬修票據法

台灣的本票制度舉世獨有,實施長達50年,民眾或公司行號若欠錢不還,債權人除了可透過司法訴訟程序追討債務外,債權人手中若持有債務人開立的本票,只要經過法院裁定,就可立即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因此,本票如同是採「非訟程序」討債,討債效率更高,所以地下錢莊等民間私人借貸或租賃公司,常要求借款人開立本票,以確保債權。然而,本票制度長期以來被地下錢莊與暴力討債集團、甚至是詐騙集團濫用追債,甚至有不肖外勞仲介逼外勞簽下本票,進而剝削當事人。

為此,監察院曾建議應廢除本票可「強制執行」的功能,但金管會認為廢除強制執行功能影響過大,因此決議修改票據法,限縮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修正後的票據法將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發票人須委託金融業或集保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或者「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或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融資性租賃業的本票,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而票據法修正案要先送行政院,最快要立法院下會期、亦即明年才能完成修法。修正後,未來地下錢莊就算有債務人的本票在手,也無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能再用本票「勒索」債務人。


浩富解讀:

本票經常應用在實現債權上,依據現行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只要執票人持有本票,即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無需經由法院進行實質審理,其程序迅速,取得強制執行裁定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惟,因為程序之便利性,故經常被不當利用,故現欲修法變更本票裁定之規範,故將來在實現債權上,應需有安排無法實現債權之可能,例如借款、買賣契約等需簽屬書面文件並載明已交付款項、貨物等,以確保後續得聲請支付命令或有利訴訟進行。對於如何現實債權債務若有任何疑義,請洽詢浩富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