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自稱美國頂尖交易員的男子林偉衍,被控2014年間假借投資國外私募基金名義,在台吸金近1億元,涉犯《銀行法》,但林卻傳拘不到而遭北檢通緝,2016年間林男回台後被逮,他起初辯稱因車禍失憶,之後才承認自己確實有代操期貨基金等投資並保證獲利。台北地檢署考量,林男事後雖與13名被害人和解並賠償,但仍涉犯《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今將林男起訴。
我國為維持金融秩序,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有銀行得辦理收受存款之業務。而《銀行法》第29-1條則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至於「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究為何,實務上有認為,只要比現行定存利率高即足當之。
本案林姓男子不僅提供高額紅利,甚至保證獲利,即係非銀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依《銀行法》第125條之規定,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重刑,且因林姓男子不法所得逾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更將面臨七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凡以高額利息吸引不特定多數人之投資,不管是以互助會或是借款等名義,皆有可能違反銀行法之規定。
有任何公司、證交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 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