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企業留才,立法院院會昨(26)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將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的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此次修法,並增訂持有該公司股份逾總額10%的大股東、大股東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公司買回庫藏股的期間,不得賣出持有股份。
為因應上市上櫃公司激勵員工士氣、留任優秀人才、落實公司治理,強化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管理,行政院提出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庫藏股意即公司以自己的資金,將已發行的股票重新買回,存放於公司,以達轉讓員工、維持股價(護盤)以保護股東權益等目的。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公司買回自己公司之股份,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辦理。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公司買回之股份,除辦理銷除股份者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若有證券交易法相關之任何疑問,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 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