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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翁生前罵人 家人未拋棄繼承判賠1萬元

引文:

高市劉姓老翁公園罵人「神經不正常」等語,遭求償10萬元,法院審理期間他雖然往生,但仍要他的家人賠償原告1萬元,理由是他們未拋棄繼承,要概括承受劉翁生前公然侮辱的行為,可上訴。

前年3月間,劉翁飼養的愛犬在高雄市鼓山區馬卡道路與中華一路口咬傷劉姓被害人,雙方起口角,劉翁以「神經大隊」、「我說你神經不正常嘛」、「你這個神經病就亂講啊」等語罵人,劉姓被害人不甘受辱,提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地院審理期間,劉翁於去年7月死亡,被害人將未拋棄繼承的劉翁家人列為被告。劉翁家人出庭指出,事發後劉翁已道歉,但對方不接受,並指對方未說明如何算出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罵人「神經不正常」等語,足以貶損受指稱者在社會上的評價,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等情後,認為以賠償1萬元合理。


浩富解析: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即我國現行法「限定繼承」之規定。原則上,繼承人除拋棄繼承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是以本案中老翁之家人亦須繼承老翁的損害賠償義務,除非老翁生前並未留下任何財產,則其家人得援引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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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1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