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台塑受害者正義會(JFFV)多位成員,上午在律師陪同下,赴台北地方法院對台塑提告求償1.4億多元。適逢台塑股東會將在下午2點登場,因此提告部分備受關注。JFFV表示,台塑越南和靖鋼鐵廠於2016年4月初發生海洋汙染案,導致當地居民生計及生活環境嚴重受到影響,此次原告共7875位,提告對象包括台塑鋼鐵廠24位股東及董事。
全球化下企業在各國經商,常與外國企業交易或是在經商過程中與外國人發生法律爭議,國際間頻繁的經貿交流、聯姻通婚等,也產生諸多涉外案件。
目前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文規定,依照實務通常見解,除非符合不便利法庭原則,亦即由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有明顯違背當事人間實質公平及程序迅速經濟等特別情事,否則,原則上均應認我國法院有管轄權。
至於法院認定有管轄權之後,具體個案要如何適用法律,涉及規範衝突的問題,一般而言,必須先就個案中的行為做法律上的定性,再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確認應適用之準據法,有可能適用我國法,也可能適用外國法。以本件為例,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考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5條之規定,因本件侵權行為地發生在越南,且受損的對象包括越南海岸、當地漁民,因此將來法院受理後有高度可能適用越南法律,此時企業就此種跨國訴訟,又適用外國法時,為說服法院,即需要透過專業人士與越南當地專業人士合作,以提供法律規範給我國法院審理時參考。
若有涉外案件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ETtoday新聞雲 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