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七歲漫畫家陳皇宇打造《少女兵器》、《鋼鐵少女》系列作品,成功闖入國際動漫及遊戲市場,昨卻出面指控,遭合作的經紀公司「友善文創」欺瞞,少報授權金,甚至意圖奪走著作權;友善總經理王士豪則稱,系列作品的成功並非作者單獨一人可完成,至於授權金的爭議則不予回應。
陳皇宇表示,二○○六年認識王士豪,因信任而加入友善文創,並把自己創作的《少女兵器》及《鋼鐵少女》委託王協助經紀代理,收入五五或六四分帳,雙方合作長達九年,去年卻赫然發現被騙,《鋼鐵少女》授權中國開發手機遊戲,最初報收入是三百多萬元,王卻用公司營運不佳、出差旅費等扣減,只拿一百萬元分帳,最後實拿四十萬元,直到遊戲廠商透露,才知整件案子金額高達九百多萬元,陳皇宇直呼:「落差太大啦!」
陳皇宇也說,去年十一月底被叫回公司,遭王軟硬兼施簽下保密及業務承攬條約等,後續徵詢才知,此合約把過去九年關係從經紀改為承攬,意圖奪走作品版權。目前已結束雙方關係,並收集相關證據維護自身權益。
王士豪則表示,陳皇宇作品並非他單獨創作,公司有不少人協助收集資料、翻譯,甚至投資拍攝動畫等,雙方非全然經紀關係,公司長期協助推廣台灣漫畫家,並提供環境、創意乃至出差費用等,仍認為《鋼鐵少女》等版權屬於公司。
原則上創作者完成創作,只要其創作具有原創性、人類精神上之創作、具有客觀化的表達形式以及足以表示作者之個別性,即可以在著作完成時就取得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
然,有些情形著作財產權並不屬於創作者。例如,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創作其著作財產權即屬於雇用人(著作權法第11條參照)。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時,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視契約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參照)。上開新聞案例,究竟應由誰取得著作財產權,則需視雙方當初成立契約之內容是為雇傭契約、承攬契約或者僅只是成立出版契約、授權他人使用。若為雇傭契約,原則上受雇之創作者並不取得著作財產權,若是屬於授權他人使用之契約,則著作權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
基於近年政府大力推廣,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然創作者之創作是否取得法律保護,或透過法律取得一定之經濟利益,仍需視法律規定、約定之契約以為判定。對於著作權有相關法律疑義,歡迎洽詢浩富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