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7之1條21日上路,要派公司不得在與派遣勞工簽約前,就先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勞工的行為。但有業者反映,在新法上路前已先面試、簽約,依勞動部最新函示,在保障勞工工作權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前提下,21日前簽約者,都不適用新法。
立法者為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明文禁止轉掛派遣勞工,規定不得存在要派公司先行面試,再由派遣事業單位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若有違反,縱使勞工是與派遣事業單位簽約,仍得於提供勞務之日起幾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公司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公司須於十日內與勞工協商訂定,否則視為勞動契約成立,且派遣事業單位另須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如有違反,將遭主管機關裁罰,最重可處新台幣150萬元。
此外,如有違反禁止轉掛派遣勞工規定,或是派遣勞工要求轉任要派公司正職員工卻遭解雇、降調、減薪等不利之處分,主管機關尚可對派遣事業單位或要派公司進行裁處,按次處罰。因此,企業如有使用派遣勞工人力者,未來均應詳加檢視、確認與派遣事業單位間之要派合約,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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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中時電子報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