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十四)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其所領取的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不用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權利變換實務上透過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提供資金於該土地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雙方依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依照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對於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有關合建分屋規定辦理稅務。財政部說明,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過程中,如果發生應分配房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法分配,或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情事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所領取的補償金或差額價金,有應否課徵營業稅之疑義。經函詢相關機關意見後,認定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金或差額價金,不屬於出售應分配房地取得代價。因此對於有關權利變換具建築物及土地互易性質及差額價金之見解,以財政部108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800539390號令核釋相關稅務課徵方式,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2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所謂「都市更新」,係指因早期欠缺規劃或建築物老舊,為促進土地利用再開發,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據法定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而一般都市更新的認知多屬狹義的都更,主要是指重建的部份。都市更新可透過政府或私人團體來完成。本質上土地所有權人上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目的在於使所有之危老房屋重生,定性上可能為互易,但應非屬營業行為。
而財政部108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800539390號令算是目的性擴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免徵營業稅。但實質上已有超出文義解釋上文義可能包含之範圍,不如更根本地排除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所有權人,並非營業人或納稅義務人,但此部分恐需要透過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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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