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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名模條款」服裝費等支出 扣除額擇高認定

引文:

所得稅法「名模條款」子法出爐,財政部昨天預告草案,明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支出的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明年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適用。

立法院七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廿四條、一二六條修正案,俗稱名模條款,明年報稅時,納稅人薪資所得除了可採定額廿萬元減除,也可提出舉證採核實減除,可減除項目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各項可列報金額都以薪資收入百分之三為限。

財政部昨天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將三項支出能否認列的標準訂得更清楚。值得注意的是,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如果所得人三項核實扣除支出合計未滿廿萬元,國稅局會主動改採廿萬元定額扣除,也就是說,核實扣除、定額扣除兩個選擇中,將會從高認定。

「職業專用服裝費」是指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須穿著,包括制服、防護性質服裝或表演服裝,包括購置、租賃費,以及清洗、修補等清潔維護費用,都可列報。例如名模表演服、潛水作業人員的特殊潛水衣等。

「進修訓練費」則是所得人配合工作或法令所需,參加國內外符合規定機構所開設課程,而支付的報名費、差旅費、教材費等等。例如會計師法規定,取得執業登記的會計師必須持續專業進修達一定時數,相關費用就可列報。

至於「職業上工具支出」包括專供職務或工作使用的書籍、工具等,草案規定,如果這項工具價格超過八萬元,期間超過兩年,必須分三年攤提。

官員舉例,假設從事營建業的王先生總收入為九十萬元,為了工作所需購買特殊電鑽九萬元,必須分三年攤提,每年僅可扣除三萬元,然而,依規定可列報職業工具支出上限為收入百分之三,也就是二點七萬元,因此王先生在職業上工具這項僅能列報二點七萬元。


浩富解析:

所得稅法所謂「名模條款」是關於名模林若亞對於修正前之所得稅法中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定額扣除方式認為此種方式未能反映與工作直接相關之成本,歷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 2月8日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而財政部昨天預告「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草案,明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支出的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明年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適用,相信此一子法之推出,將使民眾申報所得稅更有所本,亦更能反映量能課稅原則。

若有所得稅申報、扣除額減除、扣抵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 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