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曾發生有納稅義務人在「非自願」狀況下,其名下房地被其他共有人移轉,該納稅人未在期限內申報納稅,因而遭罰,造成該納稅人相當不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對此解釋,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以免遭罰;若案件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可由最高45%稅率降為20%稅率課稅。
若符「非自願性」交易 最高45%稅率可降為20%
國稅局表示,日前一名納稅人甲君,與其他共有人在2017年3月27日取得房地所有權,但該名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就依土地法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同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由於該房地是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甲君案例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雖可由最高45%稅率降為20%稅率課稅,補徵稅額60多萬元,但甲君未在期限內申報,遭處罰鍰30多萬元。
國稅局解釋,甲君雖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稅率可降為20%課稅,但甲君未依限申報納稅,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此依規定不得免於罰則。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均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若有應納稅額就應據實繳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且有漏稅情事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簡稱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或交換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個人有符合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本案較為特別的是此種案例原先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新制介紹中並未提到,故新聞中之國稅局答覆是否代表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處分不動產亦屬於所得稅法第14-4條第3項第1款第5目之非自願性因素,仍有待實務案例發展及之後國稅局之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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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