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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內政部:新版租屋契約9/1上路 房東和房客權益「雙贏」

引文:

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內政部指出,新版租約對於電費計收方式及租賃雙方修繕責任等事項,都有明確的規範,民眾於租屋簽約時,應善用內政部版的租賃契約,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減少租賃糾紛。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的部份,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另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以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對於房客而言,新版租約的修正內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內政部提醒,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浩富解析:

租屋新制即將上路,本次「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修正幅度大,將常見的租屋細節及租屋糾紛列入條款中,不論是出租或承租人均應重新檢視自己的權利義務,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或者出租人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疑義。

如有租屋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Newtalk新聞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