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犬將狗咬成傷亡事件層出不窮,不僅多起犬隻因此死亡,甚至有遛狗民眾都被比特犬咬傷,農委會更因此將比特犬列入危險犬種提醒民眾。但嘉義縣竹崎鄉日前還是發生比特犬咬民眾家犬的遺憾事,被咬的狗兒遍體麟傷,比特犬曾姓飼主全家大小出動都拉不住比特犬。被咬狗兒許姓飼主,隨後將過程及影片上網並報警,希望社會大眾評評理,同時也希望相關單位可以安置這些兇猛犬隻,對於不良飼主也不應再隨意養狗。
比特犬將狗咬成傷亡事件層出不窮,農委會更因此將比特犬列入危險犬種提醒民眾,但嘉義縣竹崎鄉日前還是發生比特犬咬民眾家犬的遺憾事,究竟這類案件會產生哪些法律問題,請見以下解析。
刑事方面,毛小孩雖備受家人寵愛,也有生命,但在法律上的評價仍只是「物」,因此無法以傷害罪相繩,只能依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處理。而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其實不只是比特犬,只要在寵物攻擊他人或他人之物時,飼主來不及制止,飼主都會因為寵物的攻擊承受刑責。
民事方面,比特犬飼主則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190條規定,對被咬傷狗狗的飼主負損害賠償責任。有趣的是,現今社會中,毛小孩是家庭重要成員,也是活生生的動物,被咬傷或甚至不幸死亡時,飼主可不可以請求民法第195條的精神慰撫金。民法195條其實是針對人格法益而定,也就是說只有在侵害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其他重大人格法益時,被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下,毛小孩因為仍然只是動產,飼主即使再痛苦,也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若想請求慰撫金,在現行條文下,必須先克服寵物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評價為人的問題。不過有少數判決已透過各種不同論證方式,開始探討容許飼主請求因寵物傷害而生的精神慰撫金。而若社會越來越能接受因寵物而生的精神慰撫金,最直接的方式則是透過俢法明文規定。
行政責任方面,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有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須由成人陪同即採取防護措施,違反的話依同法29條可以裁罰3萬至15萬元罰鍰。飼主飼養寵物也應一併注意動保法相關規定。
若有因寵物而生各種刑事、民事、行政的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財政部新聞 202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