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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遭控掐童往水裡壓 涉案警官千字文盼還原真相

引文:

一名網友於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事發於泳池兒童遊戲區,一名戴眼鏡的男子大喊「誰的小孩」,引發其他人的注意,只見他手掐著一個小孩的脖子,還直接把小孩的頭往水裡壓,且不放手。旁人看不下去跳出來制止,眼鏡男則回應「他一直踢水用到我臉,跟他講了還一直踢水」。

此事在臉書上引發網友一片罵聲,而如今該名眼鏡男身分曝光,是新北市瑞芳警分局兩線三星中高階警官陳男。對此,瑞芳警分局證實此事,稱該名警官於休假期間,與妻小至中壢某泳池遊玩,過程中與民眾發生衝突,目前已進入律程序。

中壢警方26日表示,男童家長對陳男提出提出殺人未遂、傷害告訴,陳則指男童故意往他踢水,開口阻止還拿東西砸他,反告對方傷害、誣告。警方偵詢後將全案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陳姓警官27日發長文指出,當時他與6歲及3歲的2名小孩在兒童池內休息,突遭年約8歲陌生男童跑來嫌3人很吵,又嘗試向他的孩子潑水,他剛開始並不以為意。不過,男童隨後持「長棍型」水槍射水,讓他的孩子不舒服,還拿起浮板丟了4次被他擋下。

陳男只好告知「真的不想跟你玩了,請你離開」,豈料男童短暫離開又丟浮板砸到他的左眼,他只好再請對方離開。沒想到男童又拿水槍攻擊他的面部,3歲女兒眼睛部位也遭襲擊,他才頻頻高喊「你太過分了,你不要走,你的父母親到底在哪?」起身去攔住男童。

陳男坦言,攔下男童時一度重心不穩,使男童全身進入水中大約1秒,有監視器畫面可以佐證,但他立即拉起男童,以手「提著」男童脖子。陳男表示若他有意傷害男童,對方的診斷證明書就不會是「自述外力導致之頸部擦傷」。

陳男提及網友先前的貼文,這時其他遊客見他大喊,便紛紛指責他欺負小孩,但男童父母遲遲沒出現,他只能轉身回去安慰子女並離開泳池。隨後男童父親在泳池大廳憤怒地指控他想殺害男童,並要提告殺人未遂。陳男感嘆男童父親從頭到尾都不在泳池照顧自己兒子,更沒有目睹男童欺負他人的過程。

陳男表示,雙方到達派出所後,友人一度為息事寧人介入調解,並表明願意賠對方和解金,從2,000元一直說到8,000元,男童父親都不願意,堅持提告殺人未遂,因此他也只能告對方誣告、傷害及強制罪。

陳男最後表示,身為警務人員深知「知法守法」,絕不會欺負弱小,若泳池願提供影帶真相就可大白。事後他告訴孩子「不可以動手打人」,但也要記得「保護自己」。


浩富解析:

新聞中不乏看到在被告之後提起誣告反擊的事例,本文僅就誣告的要件及罰則做簡單介紹。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本罪的罰則相當重,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但一般對誣告罪的保護法益常有誤解。誣告罪保護的其實上是國家刑事追訴的法益,避免人民濫用國家刑事追訴權開啟追訴程序而浪費了國家司法資源,被誣告人的名譽等法益則是本罪反射法益,被誣告人可算是間接被害人,也因此才賦予被誣告人提起本罪告訴的權利。

從前述本罪的保護法益也可以得出本罪的主觀要件需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司法實務上將這個意圖解釋成須虛構事實而申告他人犯罪,也就是明知無此事實卻故意捏造要讓他人受刑事追訴,如果是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都不算成立誣告罪,因此一般為保障自己的權利而對他人提起刑事追訴,只要不是完全憑空捏造事實,是不太會成立誣告的。

若有因誣告而生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Mirror Media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