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9296c286297a11c64c1ff7e45f54b

【台灣法律】博客來爭議延燒!勞動局認定3違法

引文:

博客來與清潔阿姨爆發「假承攬真僱傭」勞資風波,雖然事後雙方順利達成和解,不過台北市勞動局仍介入調查,並於今天(26日)表示,初步認定博客來與清潔員有僱傭關係,亦有違法情事發生,若查證屬實,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

台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上週發生社會關注勞資爭議案件,勞動局知悉後已立即派員進行勞動檢查,今天初步檢查發現,該名清潔人員除了上班時間、地點有受到拘束,契約內容也明示需受公司指導指示,且清潔工作使用的相關耗材也是由公司提供,因此已符合勞動契約特有的從屬性,雙方具有勞雇關係,受勞動基準法所拘束。

經檢視公司提供資料,發現該公司未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也未依勞工工作年資核予特別休假,初步認定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及第38條規定之虞,將進行依相關行政裁罰審查事宜。

若之後確認違法事實,得分別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款,最高共可處300萬元罰款,至於社會關注之未投保勞工保險部分,因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已由勞動部另案派員稽查。


浩富解析:

本件牽涉僱傭或承攬之認定。

僱傭關係,根據民法第482條的條文:「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依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依據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一)具人格從屬性之判斷:

  • 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 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方法須受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該方法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 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地點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該地點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 勞務提供者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指派之工作。
  • 勞務提供者須接受事業單位考核其給付勞務之品質,或就其給付勞務之表現予以評價。
  • 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處。但遵守該服務紀律係提供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 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
  • 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

(二)具經濟從屬性之判斷:

  • 勞務提供者依所提供之勞務,向事業單位領取報酬,而非依勞務成果計酬,無需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 提供勞務所需之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非由勞務提供者自行備置、管理或維護。
  • 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提供勞務。
  • 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勞務提供者僅能按事業單位所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
  • 事業單位規範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

(三)具組織從屬性之判斷:

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成工作。

(四)其他判斷參考:

  • 事業單位為勞務提供者申請加入勞工保險或為勞務提供者提繳勞工退休金。
  • 事業單位以薪資所得類別代勞務提供者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 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

本件上班的時間、地點、內容,均受到公司的指示,實已能判斷為僱傭,而非僅完成一定工作即離開。有任何勞資爭議,歡迎找本事務所諮詢處理。


原新聞出處:【NOWnews 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