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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女大生參加3200公尺測驗倒地不治 家長提323萬國賠吞敗理由曝

引文:

就讀大學的陳姓女身心障礙生,參加校方3200公尺測驗途中倒地,送醫不治,家屬以校方明知她是身障生,還讓她參加測驗引發不幸,要求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賠償共323萬元,屏東地院審理以老師於測驗前有告知不舒服學生可免參加、做暖身運動等理由,判決家長敗訴,可上訴。

患有心臟疾病的陳姓女大生,於2019年9月間經由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就讀該所國立大學,於其入學前,校方即知悉她患有心臟疾病的身心障礙者。

2020年4月28日,她參與超越其體能範圍的3200公尺跑步測驗,跑至4.5圈(約1800公尺)後即當場倒地,經送醫救治仍宣告不治而死亡。家長以校方明知她有先天罹有室中膈缺損及心瓣膜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障礙類別屬於第四類,需長期服用藥物控制,且不宜從事劇烈運動,還讓她參加測驗,造成意外,明顯有過失,提出國家賠償。

法院審理,發現女大學生先前告知校方無特殊需求、不須告知授課老師身體狀況、不欲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無意願參加體育適應班,不欲受同學異樣眼光、被貼上標籤等語。

當天測驗老師於測驗前有說不舒服的可以不參加測驗,若跑到一半身體不適可以告訴老師並停下來,等狀況好一點再補測驗;且帶學生暖身,暖身時間超過5分鐘,從頭到尾都有暖身,有腿部拉筋及基本伸展,全部同學約40幾人一起進行測驗,身體不適之同學約5人有在旁邊休息等;家長對對老師過失致死罪已經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認校方沒有過失,駁回該訴訟。


浩富解析:

本案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國賠法的要件。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本件測驗老師有說不舒服的可以不參加測驗,若跑到一半身體不適可以告訴老師並停下來,等狀況好一點再補測驗;且帶學生暖身,暖身時間超過5分鐘,從頭到尾都有暖身,有腿部拉筋及基本伸展,所以並非怠於執行職務,且基本上已盡告知義務並無過失。有國賠之申請,亦可諮詢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


原新聞出處:【ETtoday新聞雲 2022/12/25|陳崑福】